关于完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民革党员、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局副科长翟德鹏反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公司股权变更中,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得到重视与完善。
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工商登记环节,需要提起重视的是其中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二款:“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目前,个人转让房产等不动产时,需要转让者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完税凭证,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变更登记。但在股权变更中,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登记材料规范材料中,未提及企业在变更时登记机关需要查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这一事宜。为此,不少不法分子恶意注册,抢占市场资源,一次性注册较多公司,倒卖公司并以此牟利。同时,造成了社会普遍存在的“股权转让,只需要做一下工商变更登记就行了,我自己转让股权凭什么交税”的错误看法,导致较多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等情况。此外,作为公司登记机关,每个地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地区会查验此凭证,有的地区则因为材料规范未提及而忽于查验。
为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行文,下达指导意见,要求登记机关在企业变更股权时应查验完税凭证。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尽快修改完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在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添加一条“因股权变更,需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收取相应的复印件”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6/06e17163-b027-4ca4-9529-90cb2c510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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