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定提案督办协商会工作规则
(记者 赵婧)近日,记者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获悉,为更好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提案督办协商工作规范化,8月4日,提案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提案督办协商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就协商会的原则、内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日前,省政协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提案承办单位参照执行。
《规则》指出,提案督办协商会是人民政协开展提案督办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围绕提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开展交流协商、广泛凝聚共识、推动解决问题的会议,应坚持紧扣主题、平等议事、互动交流、体谅包容、有效表达、求同化异的协商原则。
关于协商会的内容,《规则》指出是省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以及提案委员会确定的以提案督办协商会形式开展协商的提案。会议一般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可请参会的省政协领导同志主持,提案者以及提案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参加,可邀请市、县(区)党委、政府、政协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基层有关同志列席。
关于协商会的具体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分四个环节进行:提案者发言、承办单位汇报、评议互动、会议总结。提案者发言时,主要介绍提案提出的背景、反映的主要问题、具体建议,须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承办单位汇报时,应对提案者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能采纳的要积极采纳,不能采纳的要提出明确理由;在评议互动环节,提案者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议,承办单位、其他参会人员围绕办理工作互动交流;在会议总结环节,主持人对协商情况进行总结,主要是形成的共识、已解决或明确表示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今后进一步协商的问题等。
关于协商会的后续工作,《规则》要求,会后形成《情况汇报》或《重要提案摘报》送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整理领导同志对会议成果的批示情况,收集提案承办单位对委员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参与提案督办协商会各方要加强联系、持续协商、深入沟通,推动提案办出实效。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王宝成表示,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加强提案督办协商是政协提案委员会的重要工作。近年来,省政协分别制定、修订了《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实施意见》《提案审查工作规则》《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对提案的提出、立案、办理工作作出机制性安排。此次《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省政协围绕提案“提出、立案、办理、督办”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化推进工作基本完成,为省政协高质量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提供了制度保证。
原文链接:http://www.sxzx.gov.cn/zwhgz/47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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