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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2 来源: 山东政协 作者:佚名

  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6年3月30日政协第十一届

  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有关文件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协履职中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条 委员履职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山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委员履职遵循的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作用。

  (二)恪守宪法、法律,践行政协章程,遵守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提高能力素质、保持良好形象,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四)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界别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积极履职尽责,珍惜自身荣誉,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六)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善交朋友、广交朋友、深交朋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更好团结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共同奋斗。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省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规草案,各党派参加省政协工作的共同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我省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省的实施,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委员或常务委员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种协商会议、界别活动组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第九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交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或提案办理座谈会。

  第十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三条 由政协组织推荐,以政协委员身份到邀请单位担任特邀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根据统一安排,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有关活动。

  港澳地区的委员应坚决贯彻“爱国爱港”、“爱国爱澳”方针,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省政协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政协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界别履职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履职方法,建立和完善省政协门户网站、政协手机报、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等履职服务平台,丰富履职方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拓宽委员履职渠道。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广泛征求委员对协商活动和视察考察调研选题意见,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各种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常务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认真落实《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委员联系的办法》。

  建立由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牵头,相关工作部门及市政协分工配合的委员联络工作机制,完善相关部门联系委员制度,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并帮助解决履职工作中的困难。

  委员应及时向省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工作单位、个人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化情况,确保委员信息完整准确、沟通联系顺畅。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发挥住各市省政协委员履职作用。

  省政协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地方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时,应注意加强同住当地省政协委员的联系,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听取对省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政协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各项履职活动,应注意尽可能广泛地邀请委员参加,在省辖市及其县(市、区)开展委员履职活动,要注意吸收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

  充分发挥各市政协主席为当地省政协委员界别活动综合组召集人制度的优势,委托各市政协做好住当地省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努力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省政协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委员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研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制定届内委员学习培训工作规划,及时组织新委员任职培训,分批对全体委员开展集中轮训。新任委员必须参加初任学习培训,保证每位委员届内至少参加一次轮训。

  第二十四条 委员协商产生后,省政协应及时向委员所在单位发函明确其委员身份,并告知委员权利义务,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在时间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政协机关要增强政协意识、学习意识、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坚持一流的标准、一流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努力建设成为政协委员之家、各界人士之家、基层政协之家、机关干部职工之家,为委员履职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档案,实行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视察、考察、调研、学习培训等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作为届内委员、常务委员调整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省政协履职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常委要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委员或常委本人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工作机构请假,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有效。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委员或常委因故临时不能参加某次会议或分组讨论时,要提前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本组召集人批准并报会议工作机构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一天,要将书面请假报告经本组召集人审签并向会议工作机构提交,经秘书长批准并正式答复后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事后五个工作日内需向省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由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报秘书长审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并正式答复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

  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履职活动的委员,要向政协承办部门请假,由政协承办部门负责汇总登记,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协实施办法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保持风清气正。

  第三十条 严肃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社会道德、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委员,有关方面应当及时对其约谈。经提醒仍不改正的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有关决议、决定、规定的委员,依据情节,经有关程序,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其作出警告、责令辞去委员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第三十一条 委员对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政协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或根据本规则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制度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2289/202204/b9e13563-f64d-455d-8e05-cfcb5e5a3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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