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办法(2013年6月26日政协第十一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8日政协第十一届山东省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19年7月18日政协第十二届山东省委员会第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加强省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结合我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深入实际、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知情明政的重要渠道,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贯彻落实情况和社情民意,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视察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实施情况,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四条 视察、考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与当地党政和被视察单位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第五条 委员是视察、考察工作的主体。视察、考察活动中,要重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尊重和吸纳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委员实施。
第七条 省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分别组织所联系委员届内开展两至三次视察活动。
住16市省政协委员考察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委托16市政协负责,按照省政协届内考察工作安排意见,分别组织住地省政协委员开展一次(或两次)跨市考察、四次(或三次)就地考察活动。
第八条 省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分别提出视察、考察专题,经省政协办公厅汇总后,报省政协秘书长会议审定。
住16市省政协委员考察专题,由各市省政协委员活动组召集人负责与住地省政协委员协商确定。
第九条 视察、考察团的组成,由省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市政协组织实施。
省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赴外地视察、考察时,根据视察、考察专题需要,可邀请所到地有关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 视察团设团长1人,视情况可设副团长1-2人。住省直和港澳地区省政协委员视察团团长由省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重大事项,代表视察团同地方交换视察意见,审签视察报告。
考察团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住16市省政协委员考察团团长由任省政协委员的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重要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团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十一条 视察结束后,召开视察团全体会议,听取委员们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按照省政协领导同志意见,报送省委或省政府,并向被视察地党委、政府和政协反馈。
考察团形成考察报告,报送省政协办公厅。住16市省政协委员考察团考察报告,经团长审签后,由各市省政协委员活动组联络员报送省政协办公厅。
第十二条 在视察、考察过程中,委员们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意见建议,可通过建议案、政协会议发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委员要重视并积极参加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过程中,委员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认真了解情况,深入思考和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职责。
委员参加省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活动情况,由组织视察、考察活动的委员活动工作室相关处室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记入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参加住16市省政协委员考察活动情况,由组织考察活动的市政协负责委员履职统计的工作人员,记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四条 视察、考察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常委会《实施办法》,坚持“求实、规范、协作、节俭”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十五条 视察、考察团可视情邀请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在省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扩大政协视察、考察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省政协委员活动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由委员活动工作室、各专门委员会结算;超出视察、考察日程安排之外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住16市省政协委员考察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拨至各市政协。
第十七条 住鲁全国政协委员考察工作,由省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政协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协山东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2289/202204/394763c6-635a-4a93-a9f1-5e08826721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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